1.自主择业军人为什么还要上养老保险
对广州市人事局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退役金差额补贴问题答复的质疑 广州市人事局2009年7月17日在回复广州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上访诉求函中解释之所以不执行《广州市穗军转[2002]6号文件》的理由称:“。
调整后所指的“退休人员的生活津贴”已不是同一概念,其内涵和津贴标准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难以再作为参照执行标准。
为了继续贯彻中发[2001]3号文和穗军转[2002]6号文精神,保障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利益,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在广州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与广州市党政机关相应等级退休人员生活费数额进行对比的基础上,经研究并请示市领导同意,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我市直接管理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差额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即下发了穗人[2003]31号文——本文注)。 。
”
我们的疑问如下: 1、穗军转[2002]6号文对广州市直接安置管理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差额补贴标准已明确规定“参照广州市工资津贴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市直各机关实行统一工作岗位津贴标准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提高市直各机关统一工作岗位津贴标准的实施意见》中规定的退休人员的生活津贴标准(含节日生活津贴)执行,按照其转业时的军队职务等级计发,并随着这一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不另行文”,为什么又另外行了个穗人[2003]31号文? 2、市人事局、市财政局两个部委未经任何法律程序,仅凭“市领导同意”就出台了31号文件,否定了由14个部委联合下发的6号文件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无法律效力? 3、按照市人事局的解释,31号文是“为了继续贯彻中发[2001]3号文和穗军转[2002]6号文精神,保障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利益,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在广州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与广州市党政机关相应等级退休人员生活费数额进行对比的基础上,经研究并请示市领导同意,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我市直接管理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差额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 那么,我们以正团级干部为例,看看31号文所称的“为了继续贯彻中发[2001]3号文和穗军转[2002]6号文精神”,是怎样“保障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利益”的: 2003年,正团级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为2000~2200元左右,按31号文规定的补贴标准为1300元,合计为3300~3500元。
请问,当时广州市正处级退休公务员的生活费是多少?请必须给予答复! 2006年,军队调整工资后,正团级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为3600~3800元左右,按31号文规定的补贴标准为1300元,合计为4900~5100元!请问,当时广州市正处级退休公务员的生活费是多少?请必须给予答复! 从2003年至今,广州市公务员已调整过两次工资,而广州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差额补贴没做任何调整!请问:这就是你们说的31号文所保障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利益吗? 有关部门不肯执行6号文件的理由,说穿了,无非就是如果2003年后继续执行6号文件规定的补贴标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将大幅度提高,有可能与同级退休公务员的生活费持平甚至略高。 这对于某些部门和官员来说绝对是不能容忍的事情!也就是说,6号文件遭遇“封杀门”的根本原因是“红眼病”作祟,反映出一部分党政机关人员的政策水平低下和政治上的短视,对自主择业安置政策存在极大理解误差和强烈的抵触情绪。
中央出台3号文件,推出了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安置方式,是为了更好地解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困难的一项重大措施。 为了鼓励军转干部选择自主择业,制定了“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
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的政策。 由于全军实行统一的工资标准,内地不少地区,尤其是不发达地区,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后的退役金比当地政府在职同级公务员工资还高。
因此,内地军队转业干部踊跃选择自主择业,至2008年,全国共有自主择业干部近10万人!可见自主择业政策的吸引力! 然而,由于地方的工资政策与军队不同,各地的工资标准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情况由各地自行制定的。 因此,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军队转业干部如果选择自主择业,则退役金将低于、甚至远远低于当地政府在职同级公务员的收入,这势必影响发达地区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积极性,无法解决和减轻发达地区政府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压力。
因此,3号文件第40条提出了“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这一解决办法,其目的是给经济发达地区一个政策,就是让经济发达地区的政府通过给予自主择业干部退役金的差额补贴,保障发达地区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待遇,鼓励和吸引发达地区军队转业干部也积极选择自主择业。 然而,这一带有建设性和引导性的文件精神,却成了某些经济发达地区有些部门和官员们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无。
2.复员转业军人养老保险新政策有哪些?
从2014年10月1日起,军人退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军人退役离开部队时,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一次性计算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
根据现行军人退役安置政策和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军人退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主要包括2014年10月1日以后下达退役命令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军队复员干部,以及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4类人员。我们都知道,军人并不一定都是在户籍所在地服役的,所以当军人退役后,往往面临着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问题。
那么退役军人养老保险怎么办理转移接续呢?需要。
3.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容是什么
《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军人服现役期间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所需经费由总后勤部列年度预算安排。
二、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转移到地方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在军人退出现役时一次算清。
计算办法为: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按本人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工资20%的总和计算;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按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工资起点标准的20%乘服现役月数计算。 其中,12%作为单位缴费,8%作为个人缴费。
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计算服现役期间养老保险补助的工资项目包括:基本工资、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和奖励工资。 四、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由接收安置单位向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户名和账号;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依据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命令,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的报到通知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的审核认定意见,开具《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转移凭证,见附件1、2),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通过银行汇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一并交给本人;本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将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交给接收安置单位,由接收安置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五、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兵,由安置单位或者本人持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出具的《关于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信息的函》(见附件3),联系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获取开户银行、户名和账号,提供给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依据士兵退役命令、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报到通知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军务部门的审核认定意见,开具转移凭证,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通过银行汇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一并交给本人;本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将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交给接收安置单位,由接收安置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六、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和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兵,以及复员的军官、文职干部,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于每年8月底前,根据本单位军人退役安置及户籍分布情况,分别给有关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关于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信息的函》。
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将回执返回军队有关部门。 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依据军人退役命令或者复员命令,开具转移凭证,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通过银行汇至本人退役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一并交给本人,按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七、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中相应的单位缴费部分记入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部分记入个人账户。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八、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不转移到军队,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交给本人,并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军人退出现役后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本人持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军人退出现役采取退休、供养方式安置的,经本人申请,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军人退休(供养)证明》(见附件4)和参保缴费凭证等相关手续,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九、军人退出现役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其养老保险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退出现役时不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军官、文职干部退出现役自主择业的,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退出现役时不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参加当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从在当地缴纳养老保险费之日算起。 军人退出现役采取退休方式安置的,实行退休金保障制度,退出现役时不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
退出现役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生活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退出现役时不给予退役养老保。
4.转业干部自主择业退役金发放规定有哪些
发放退役金的人员范围为:自主择业并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军队转业干部。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增发退役金的条件和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退役金数额={[职务工资十军衔(级别)工资十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80% + 增发%)} + 基础工资 + 军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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