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临时工可不可以参加社保呢?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我国目前没有临时工的称呼,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都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因此“临时工”也要参加社保。 所谓临时工应该说指的是短期合同工、非全日制合同工或者以完成某项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工。
《劳动合同法》的修订案针对的是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工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派到用工单位是指的这样一种。劳务派遣工跟所谓的我们习惯称的临时工还不完全一样,因为他跟用工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他的在劳务派遣公司。
而所谓的临时工的劳动关系在他自己所在的单位,这两者是不一样的。 临时招聘的工人,与正式工相对。
临时工就是暂时在单位工作的人员,临时工指单位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也有至期延续可能,但要有双方达成共识的前提。
《劳动法》第二条中“劳动者”其范围是很广泛的,既也包括了正式职工,也包括了临时工。 因此,正式工也好,临时工也罢,只要一旦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这种关系哪怕只存在一天时间,凡正式工享有的权益,临时工也均应享有。
进城务工的农民,可不要认为自己和正式工有多少差别,而在享受《劳动法》所赋予的权益上不能依法去争取。
2.员工参加社保适用范围程序有哪些规定?
劳务派遣用工参加社保适用范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以及程序规定日前,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劳务派遣用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暂行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被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直接由用工单位代缴。
本市和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市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单位及其被派遣劳动者应依法在天津参加社会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按照被派遣劳动者缴费基数之和的20%缴纳,个人缴费部分按照被派遣劳动者本人工资的8%缴纳;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按照被派遣劳动者缴费基数之和的10%缴纳,个人缴费部分按照被派遣劳动者本人工资的2%缴纳。
3.企业是季节性雇工,每年民工都不同,该如何交社保
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总原则:
1.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 ,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2.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3.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4.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5.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4.“临时工”的养老保险应该从什么时间开始补交
林先生自1991年5月始,应中国农业银行A县支行聘请, 在该行从事炊事员工作连续19年,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10年4月17日,因银行系统压缩人员,该行遂将彭先生解聘。 彭先生认为,其为银行工作这么多年,银行应从1991年为其缴 纳基本养老保险金。
所谓临时工,原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1年的临时性、季节性 用工。从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开始实施以后,企业内全 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的概念,随之被 取消,其用工形式也就不再继续存在。
在《劳动法》生效实施 以前,A县农行招用林先生作为炊事员,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 合同,也没有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录用,依据当时的政策和法律,应当属于企业的“临时工”,林先生的劳动待遇当时难以 与其他正式职工相同。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 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一百条 还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部门 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但是,《劳 动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也就是说,银行在1995年1月1 日后才有了为林先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法定义务。
所以应由 由A县农行为林先生缴纳从1995年1月1日至2003年4月30 日养老保险费(单位负担部分),是合乎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情 况的。
5.用工单位什么人可以参加补充养老保险
您好!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层次和功能上的不同,其联系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联系、密不可分。
建立单位补充养老保险的目的是提高职工退休后的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激励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单位凝聚力,促进事业的发展。实行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有利于单位事业发展原则,促进经济增长;(2)坚持自愿和效率的原则;(3)坚持政府指导与单位自主相结合的原则;(4)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可以实行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挂钩的办法。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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