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务员(中人)退休费怎么算
国家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职工相同的单位和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制度,所有机关事业单位都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
公务员养老金个人缴8%根据省政府日前下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这标志着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启动。
涉及人群 公务员、参公人员和事业单位人员《意见》提出,改革的单位是,全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确定为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已经分类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单位,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办法另行制定。
涉及人员范围为参保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对于人事、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有关规定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参保单位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离休人员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单位缴20%,个人缴8%《意见》明确,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费比例是20%,个人缴费比例是8%。缴费工资基数实行“300%封顶、60%保底”,即缴费工资超过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待遇衔接 “中人”加发过渡养老金新办法实施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对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用新制度计算养老待遇;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加发过渡性养老金,并设置10年过渡期,实行新老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改革后第一年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发放20%,依此类推,第十年退休的人员发放100%。
2.现在入职的公务员退休工资和级别还挂钩么
改革后,按照《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不管是公务员还是事业单位员工,养老待遇不再和职称、级别挂钩,而是和企业职工一样,在职时单位和个人都要缴费,退休后到社保领取养老金。
按照规定,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照缴费工资的8%缴纳。单位交的钱计入统筹账户,形成统筹基金,现收现付,个人交的钱全都计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才能支取。
个人账户部分可以继承,超额部分由社会统筹补充。 除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外,本着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初衷,机关事业单位还会实施职业年金,资金来源由两部分构成: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两部分资金构成的职业年金基金都实行个人账户管理。
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相关约定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此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工资不再由原单位发放,而是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调整不再与同职级在职职工增长工资直接挂钩,而是与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城乡老年居民基本养老待遇调整统筹考虑,避免了一些退休职工较多、退休金负担较重的单位不敢给在职员工涨工资的局面。
为了配合养老并轨,降低改革的阻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方案也配套出台。国务院办公厅为此转发了3个实施方案并已经发到各单位,一是公务员基本工资的调整,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调整,三是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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